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照规定及时清扫。 第三十二条 设立垃圾消纳场,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推行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 对城市垃圾应当创造条件,分类收集、运送。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行袋装垃圾。 第三十四条 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倾倒在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抛撒。 第三十五条 运输垃圾应当密闭、覆盖,按照规定的 时间、路线,运送到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 不能自行清运的,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并按照规定交付清运费。 第三十六条 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 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 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 第三十七条 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特种垃圾,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 第三十八条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完善密闭设施,摆放在指定位置。 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清扫落地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及时密闭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 第三十九条 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有专人管理。 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昼夜开放。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公共厕所,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入厕费。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四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者经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废旧物品收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进行围挡遮盖。 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经营者,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废旧物品。 第四十二条 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和院校、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泔水,实行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消纳,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 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集清运处理。 具备自行清运泔水条件的单位,应当将泔水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公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 (五)不得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六)不得在沿街店铺门外摆放炉灶、吊挂堆放杂物及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物品;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 、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八)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 (九)不得乱弃动物尸体; (十)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消纳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车辆清洁保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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