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doc11)-服务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内,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有损遗址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和遗址保护实施性详细规划,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 第四章 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是指明洪武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保留至今的西安城墙区域和城墙以内的区域。 古城墙区域包括西安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 第二十四条 古城墙以内区域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城市功能应当以商贸、旅游为主,逐步降低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居住人口密度。 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国家机关、城市居民和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应当从严限制;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修复城墙,治理污染,改善护城河水质,建设环城林带,形成具有古城特色的环城公园。 禁止向护城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古城墙内、外侧的建筑高度和风格。 古城墙内、外侧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城墙内侧 20 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沿墙恢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 100 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9 米,建筑形式应当采取传统风格; 100 米以外,应当以梯级形式过渡, 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 (二)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 1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三)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 2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 200 米外,建筑高度各以 60 米距离为过渡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doc11)-服务业(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