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doc)-包装印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 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条原料药的包装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执行,标签按制剂大包装标签规定办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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