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doc14)-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建筑物的地下室、四层 及四层以上楼层,不得开设公共娱乐场所。 本条例施行前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开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洗浴场所留客过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必须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封堵、设置门帘。 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第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古建筑、园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除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自查维护外 ,应当每三年委托 具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 ,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周边应当划定消防车停车位置,并设置标志,禁止占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宾馆饭店以及高层建筑各楼层应当配置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 从事安装、调试、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 格的单位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一次清洗,检测和清洗情况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 单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联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损坏使用消火栓。 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码头上设摊、停放车辆、设置障碍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防火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设施设计、 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四)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作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有权决定封闭火灾现场,可以询问和传唤有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举报火灾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听,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无以下罚款,并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按照 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不能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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