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doc13)-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入,则各成员方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变更都不应打破有关各成员方在本协议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当上述第 3 款述及的变更确属必要时,各成员方同意由倡导这项变更的成员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实施这些变更之前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方或各成 员方进行通报,并主动与之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各成员方还同意,如在实施之前进行磋商行不通时,则倡导这些变更的成员方在受影响成员方的请求下,如有可能,应在 60天内同有关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果达不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均可将此事提交监督局,请其按第 8条规定提出建议。 如果监督局未及审议涉及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采纳的这些变更的争端,则可由监督局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对此类审议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5条 ,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件等手段进行的规避,阻挠了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 1994 关贸总协定的本协议的实施。 因此,各成员方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或行政程序以处理此类规避行为并采取针对行动。 各成员方还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将进行充分的合作以处理因规避而引起的问题。 、改变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文件等手段进行的规避,并认为无任何措施正被用来处理此类规避行动和 /或 用来采取针对行动,或者措施不当,则该成员方应与有关成员方磋商,以便找出一项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此种磋商如属可能,应在 30 天内及时举行。 如果未找到一项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有关的任何成员方均可将此事提交监督局,请其提出建议。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采取必要行动调查其境内的规避作法。 并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法律的和 /或行政的行动。 各成员方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在对规避或据称的规避本协议行为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在转运地澄清有 关事实。 各成员方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此项合作应包括对向设限成员方增加设限产品出口的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尽可能地交换单证、电函、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以及应请求,逐个案件地为去工厂访问和接触提供方便。 各成员方应想方设法将此种规避或据称的规避行为的情况,包括涉及到的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地位和作用予以澄清。 ,若有足够证据证明规避确实发生 (即对真正的原产地或原产国和对规避情况有确凿的证据 ),各成员方同意在处理问题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恰当的行动。 此种行动可包括不准货物进入,或在货物已经 进入的情况下,在恰当地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地或原产国卷人情况后,将费用调整到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而且,若有证据表明成员方的领土卷入进去,即被作为货物过境地使用,则此种行动可包括对转运地成员方实行限制。 任何此种行动连同其实施的时机和范围,可在进行磋商后提出,以便在各有关成员方之间找到一项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并应有理有据地向监督局进行通报,各有关成员方可在协商中就其它补救办法达成协议。 任何此种协议也应通报给监督局。 监督局可对有关成员方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 如找不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 方均可将此事提交监督局,以便请其及时审议和提出建议。 ,有些规避案件可能涉及到装运的货物在通过一些国家或地方时,在过境地并未对这些装运货物作任何改变或更改。 它们注意到,此类过境地对此类货物施加控制总的来说可能不是切实可行的。 ,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同样会阻挠本协议的目标。 若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此种为达到规避目的而作的谎报,各成员方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应对有关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恰当的措施。 假如任何成员方认为本协议受到此种 谎报的规避,且又未采取任何行政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来提出这种规避和 /或采取针对行动,则该成员方应与同此事有关的成员方及时磋商,以便寻求一项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找不到这样一种解决办法,则任何有关成员方可将此事提交监督局,请其提出建议。 本条规定无意阻止各成员方对申报中出现的疏忽性差错作技术性调整。 6条 ,在过渡期间可能有必要施行一套专门的过渡期保障机制 (以下简称过渡期保障 )。 该保障机制可由任何成员方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之产品,根据第 2 条各项规定纳入 1994关贸 总协定的那些产品除外。 没有保持列人第 2条的各项限制的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 60天内就是否希望获得使用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向监督局通报。 自 1986年以来,未接受延长多种纤维议定书的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 6个月内作出这样的通报。 过渡期保障应尽量少加使用,且其使用应与本条及本协议下纳入进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 ,证明某一产品进入该成员方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对由本国工业所生产的同类和 /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可按本条款规定采取保障措施。 严 重危害或实际威胁必须可以证明是由于该产品以上述那样增加的进口总量,而不是由于其它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2款中所述及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作出断定时,成员方应对反映在诸如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等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中的这种进口产品对这一特定工业的影响进行检查。 这些因素中任何一项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与其它因素相结合的,都不一定能够提供作出决定的依据。 第 2款 和第 3款中所述及的遭受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的成员方或各成员方应根据从此一成员方或分别从各个此类成员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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