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4 一、 引言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 准则向外界披露本单位内部控制合理 性 、 完整 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 露两种。 自愿性披露是指会计准则和其 他法律法规所作的最低披露要求之外的内容。 自愿性披露往往是信息供给差异的主要来源 , 可以从中得到较为丰富的信息内涵 , 但这种信息不十分规范。 一般而言 ,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多 数 对企业有利 , 极少提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或内部控制缺陷。 强制性披露是指按照会计准则和其他法律 、 法规的要求必须披露的内容。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较高 , 国家对其披露的内容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范 , 但是通过分析可进一步获取的信息内容相对较少。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 增强投资者的决策有效性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 , 企业通过内部控制信 息的披露 , 可以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 性 、 科学 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外部监督 ; 其次 , 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 可以减少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 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配置 ; 第三 , 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 尤其是强制性披露 , 可以促使企业管理当局 增强对 内部控制 的 重视 ,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二、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及问题 通过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近 些 年来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 并 结合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工作的统计和调研 可以发 现,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 能得到 及时解决,不仅影响相关利益主体决策的科学性, 并 且对于建设具有良好秩序的资本市场也是不利的。 具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 无可否认,相比过去 对内控信息进行简单汇总和说明的状况,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5 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总体上披露 “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的比例还 相对较低 ,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仅在上市公司年报的 “ 公司治理 ” 、“ 重要事项 ”等项目中进行笼统描述,远不能满 足资本市场的需求,相关部门强制披露的要求还没有在年报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不足。 我国当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方面缺乏普遍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认识比较薄弱,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些企业高层领导人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有可无,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强。 有些企业即使披露,也只是披露企业内部控制好的方面,对企业控制的薄弱环节则很少主动披露。 (二)缺乏监管 ,执行不力 一方面,我国现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并无明确法律 要求。 现存的法律对违反披露政策的法律后果也缺少必要的规定。 2020 年 4 月 29 日证监会发布的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也仅仅 只是 指出了哪些是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对违反规范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认定。 另一方面,我国至今也尚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 详细 的审计,这就会使得 我国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可信性 和权威性。 对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监管会导致企业即使问题已经披露,也会因为缺乏监管,导致企业执行不力,失去了信息披露的本 义,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 对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 情况 ,保护投资者 利益 都极为不利。 (三)缺乏统一标准,披露随意 不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也是内控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 由于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缺失,使 得 上市公司在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时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因而内控信息中关于评价程序、评价方法等的说明也存在不完整 性 和含糊性,最终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不利于企业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问题。 在我国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实很多,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另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6 和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内部控制指引,这些规定对信息披露 的要求 都不 尽 相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面对众多标准 时 无所适从,为了企业自身 的 利益,董事会往往会选择一个对自己企业最有益的标准进行披露,这就必然对投资者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缺乏权责认定,主体责任模糊 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负责改善公司治理,并向股东负责的。 同时 ,注 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形式上和实质 上保持独立 性,并对自己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 会计师进行 ,但是对其中相关责任的认定却缺乏 准确依据。 从而 导致企 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很大的随意性, 违背了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责任。 从近两年上市公司披露的 内部控制报告中可以发现,两市上市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 存在较大的差异。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的认定不一致,不仅导致内部控制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而且会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起不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作用 ,也不利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五)缺乏实质内容,披露形式化 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方 面有着十分严重的形式化问题, 披露的内容 非常空洞,没有实质内容,对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利用价值很低。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认为内部控制没有 重大缺陷,但 是这与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设状 况和总体内控管理水平相悖,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嫌疑。 即便有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年报或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缺陷,但对缺陷的描述含糊不清,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 虽然我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但笔者在查阅了最近 两 年的公司年报中发现,几乎所有公司都会 披露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和奖励情况,却几乎没 有披露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 册会计师的核实评价意见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过度形式化使得信息披露缺乏动机,并且失去了相关部门制定法规的应有意义。 缺乏实质性信息披露的报告成为满足合规性目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