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10)-工艺技术(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4 页 共 9 页 (三 )筒体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 (四 )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 )耐压试验压力 Ph为 Ph= 式中 P— 简单压力容器的 设计压力, MPa。 (二 )试验介质一般情况下应为洁净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三 )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该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一般情况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该不低于 5℃。 (四 )试验介质为洁净水时,简单压力容器应先充满水, 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后,再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 5 分钟,并对容器外表面、接头进行检查。 (五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六 )耐压试验合格要求为: 1.无渗漏; 2.无肉眼可见变 形; 3.无异常响声。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介质和产品出厂编号(批号 +流水号),并向用户逐台出具产品竣工图样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及能固定于简单压力容器上的铭牌,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台或者该批简单压力容器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批量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 齐全的设计文件和容器样机 1台。 经过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应当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9 页 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确认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中所描述的容器型号相一致; (二 )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三 )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四 )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结果; (五 )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六 )对每一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每年随机抽取 2台,进行内外部检查、对接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成批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单台也可以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更换。 如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 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可以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 每个检验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届时仍须按本条要求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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