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 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 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 , 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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