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馆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实行档案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和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 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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