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规范(doc4)-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 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 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 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 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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