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设管理办法(doc15)-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5 页 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 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 )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 未列入企业 (或单位 )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 第二十条 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 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 (或单位 )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 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 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4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权建设传输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络。 联合建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一个项目联合报批。 申报联合建设项目除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合建方及牵头单位,并补充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出资额。 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 第二十二条 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或初审应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批复或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电信设施。 任何企业 (或单位 )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或单位 )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电信管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信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电信管道的建设规模、容量应当满足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 共电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