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doc58)-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解析 :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 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 《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 《条例》讲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讲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 “方决定该项 12 目开工建 设 ”,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 这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L11 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条例》 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4 条相关内容略 ) 解析: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需要注意: 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 条第 1 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类项目中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 3 款规定的 “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 1 款指的是建设项目本身 (如占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 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未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S08 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 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L12 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解析: 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 ——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 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⑵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⑶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 “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即从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⑸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 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注意 :“后评价 ”不等同于第 28 条中 “跟踪检查 ”。 根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规定,可以认为 “跟踪检查 ”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 因此,它不等同于 “后 评价 ”。 L13 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条例》 31) (《条例》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Z13 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 (《条例》 13 条相关内容略 ) 《环评法》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14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 ——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⑴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 ——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⑶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 只能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Z14 掌握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及工作范围划分 等级划分: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有效期为五年 ) 《证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工作范围划分: 国环总局 [2020]44 号文: 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划分为 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 18 个行业。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 水 (地表水、地下水、海水 )、气、声、固体废物、生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行业类别划分为: 轻工、纺织、化纤; 化工、石化及医药; 机械、电子; 建筑材料;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火电; 农、林、牧、渔业;水利、水电; 采掘; 机场及相关工程; 1交通运 输; 1海洋及海岸工程; 1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1社会服务 1区域开发 (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 1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 1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1电磁辐射。 L14 了解申请甲级、乙级证书条件 (《证书管理办法》 第五、六条 ) 15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 )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 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 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L15 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 (《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 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 (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 )、工作人员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 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 评价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S09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销评价证书的行为 (《证书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可以酌 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 )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 )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 )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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