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doc12)-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 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四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省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 护,并向他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 5 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 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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