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1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车船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二条本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 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6 页 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 共信息栏上。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当街冲洗石料;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6 页 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 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进行收集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泔水,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共 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 未接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6 页 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临街工地应当设置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 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 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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