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 3%; ⑤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 平方米) 10000 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 30 万日元。 ⑥ 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 3%或租赁费的 1 个月金额。 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 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 C 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 求予以赔偿。 (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 4)向他人转让 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 0 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 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应在 6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 0 交付了6 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 30 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部的解除权 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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