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公约(doc)-国际贸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和责任 在遵守本公约的前提下,管理者有权对商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 其中包括下列行为: 1. 检查、巡查商厦,必要时包括所有物业的内部,唯管理者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业户,紧急情况除外。 2. 所有业户及使用者都应严格按照管理者制定的《装修 手册 》进行单元 /商铺装修。 3. 根据商厦物业经营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4. 对商厦公共部分与公共设施 /设备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 状态,如有需要,管理者或其聘用之承包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员,可进入商厦任何单元 /商铺内进行有关工作,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业户。 在进行上述有关工程时应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 5. 负责商厦行政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聘员工及承包商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公用设施正常运作。 6. 根据商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商厦管理费用预算,收取管理费、代收水电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 7. 管理者有责任处理业户的服务投诉,并协助调解业户之间因商厦公共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8. 负责商厦的保安工作,保 证商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户免受骚扰,为此在管理者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进入商厦的任何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但行使该项权力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顾及业户利益。 9. 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作出总结,并对改善商厦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作出建议。 10. 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公约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 清(拆)除任何不符合法规或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并向责任人收取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11. 防止任何人未经审批对商厦公共设施进行变更及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偿。 1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以遵守政府部门对商厦管理的要求。 13. 装饰商厦外墙,包括节日灯饰及其它饰物。 14. 控制商厦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有车辆及人流,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由管理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处理。 15. 根据本公约制订商厦《业户手册》、 《 装修 手册 》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户遵守。 三、 管理商厦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 1. 负责商厦红线配套服务设施及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包括商厦楼盖顶层、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7 2. 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 包括商厦共用上下水管道、商厦电 力系统及公共照明、楼内消防设施、电梯、加压供水设备及商厦空调系统、消防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及运行管理。 3. 负责商厦范围内公共地方照明用电,公共用水及商厦公共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能源费用支出。 4. 负责商厦范围内市政公用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上设施维修、保养和管理。 如商厦公共道路维修、沟渠、沙井、化粪池清理等。 5. 负责公共绿化的保养与管理。 包括商厦外围绿化草坪、树木及室内公共区域植物摆放的保养、管理。 6. 负责商厦公共环境卫生。 包括商厦公共部位、公共地方清洁卫生,如商厦外墙清洗、电梯大堂、走火楼梯、楼层公 共通道、车场、公共地方、楼层公共洗手间的清洁保养及商厦生活水池每年四次清洗等。 7. 负责维持商厦公共秩序。 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实行 24 小时保安值班制度。 8. 商厦停车场停放秩序的管理。 9. 商厦消防安全的管理及装修管理。 10. 提供一系列免费服务。 如定期消防系统检测、根据需要清洗空调末端设备等。 11. 为商厦业户提供优质价廉的有偿服务。 12. 组织开展商厦的宣传推广活动及公益活动。 13. 建立档案,包括建筑工程图纸、机电系统说明书、业户资料及物业管理资料的收集、存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费 一、 管理费标准及计收 无论其单元 /商铺是否空置、 出租或自用,依时缴交管理费是每位业户的应尽之责任,管理者可经协商后接受业主正式书面委托向其名下的物业租赁人、使用人、占用人收取管理费,但业主不能免除其缴交管理费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管理费的全部款项中,除政府税费、管理者酬金和管理人员薪酬福利之外,其余款项全部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管理费的处理按下列条款执行: 1. 商厦业户依照市物价局为本商厦核定的标准缴交管理费。 每月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1) 商场: ¥ 元 /M2 (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  管 理 费: ¥ 元 /M2,  空调能源费: ¥ 元 /M2, 8 2) 写字楼: ¥ 元 / M2 (按建筑面积计算 )。 此收费已包含商厦范围内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用电、商厦公共地方清洁、绿化、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但不包括单元 /商铺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 2. 首期管理费由发展商向业户发出“收楼或收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收楼 /进场当月使用时间不足 30 天者,按实际天数折算,各业户需于每月 17 日前缴交其物业当月应付之管理费,以及上月发生的水电费、排污费。 3. 管理者可从商厦管理帐户中支付有关商厦管理之一切支出费用:  保养及修理商厦外墙、地面、绿化区、电梯、中央空调 、消防系统、通讯系统、供电系统、电脑系统、照明系统、自动收费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它为商厦公共服务而设的器械、设备系统和设施等,以及提供本项服务的承包商之服务费用。  管理者酬金。  必要之购买各种责任险之保险费。  聘用管理者员的开支,包括薪金、社会福利、节假日加班费、津贴、制服、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的社会福利及装备等。  购买及租赁所有必须的机械及器材之支出。  聘请政府鉴证部门、法律、会计、建筑、机电等专业人士费用,用以审核管理费、财务帐目,提供法律、工程技术咨询、检测等。  商厦公共水、电及其它能源费用。  商厦各种 能源费用押金。  垃圾清理费、公共区域杀虫费、污水处理费。  清洁商厦公共地方、外墙及玻璃幕墙之费用。  指定时间内公共地方及指定地方提供中央空调之运行成本支出。  商厦外墙装饰之费用。  节日庆祝灯饰及用品,大型活动费用。  园艺绿化业务费,各种指示牌及标识的费用。  政府税金及摊派的费用。 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 管理公司行政办公支出。  其它为商厦公共事务的费用支出。 二、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 当业户欠缴管理费及其他根据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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