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船舶合同(doc10)-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按本合同 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 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 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 (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 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 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 负任何债务。 4.该船的招标: 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 该船,建造方 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 5.产权与风险: 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 双方明确 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 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 6.该船的驶离: 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 离。 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 第八条 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 1.推迟的原因: 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 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 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 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 2.延迟的通知: 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 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 同样,在 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 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 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 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 3.允许推迟的定义: 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 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 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 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 迟 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 的规定取消本合同。 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 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 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 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 的权利。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九条 质量担保 1.保证: 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 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 其保证部分仅包括 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现缺陷的通知: 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 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 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若于(1 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 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 3.缺陷的补救: (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 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 建造方承担。 (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 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 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 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 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建造方。 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验证完毕后, 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 一 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 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 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 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 (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 方。 (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 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 (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或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 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 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 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 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 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 (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 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 5.保证工程师: 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 内为该船服 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 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 为其提供住房和生 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 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 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 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 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 第十条 买方的退货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1.通知: 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 付款性质。 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 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 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 2.建造方退款: 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 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 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 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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