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oc)-工艺技术(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生产者应在其产品的元(器)件、零(部)件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或国家有关的信息标识标准,标明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或代码,由于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应在说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明书中予以注明。 (二)生产者宜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者和处理处置者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尤其是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名称和元(器)件装配部位等信息。 四 、收集、运输及贮存 (一)鼓励建立多方参与的、符合不同种类和来源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系统。 在建立回收体系时,应考虑来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来自居民家庭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的不同特点。 (二)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建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信息系统,为废弃产品的回收提供信息服务。 (三)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 (四)回收者收集的废弃家用电器与 电子产品应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地集中处理处置。 (五)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产品或零部件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释出。 (六)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贮存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防渗漏处理,有防雨淋的遮盖物。 五、再使用 国家鼓励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使用,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从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的厂商应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在再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 施。 ,导致大量废元(器)件、零(部)件产生,或者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的释出。 六、处理处置 (一)处理处置厂的要求 处理处置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 处理处置厂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废弃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都应当在封闭设施中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进行,产生的废气、粉尘应收集净化,达标后排放。 处理处置厂应设置废液收集设备与容器,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处理,清洗废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二)拆解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无法维修或升级再使用时,应以手工或机械的方式进行拆解,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拆解下的有使用价值的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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