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测 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的,按照国家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 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性地图出版印刷完成后,送审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式两份备案。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自治区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中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 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 第三十条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展示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 第七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 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依法受保护,接收部门或者保 管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外提供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4 页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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