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 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 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过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 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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