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办理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办法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 (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公民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对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应当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后 2日内移送行政审判庭。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执行。 二、审查 3 第十四条 行政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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