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不得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和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粮棉储存地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地,必须采取防火灾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林地、草原。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8 点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帮助消防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设有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 (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三)生产、储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或者撤销,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灭火调度指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9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林区居民点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消防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信息,不得延误。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支援失火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10 防车,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各种消防车均免交养路费以及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决定下列事项: (一)调动附近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协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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