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日的十五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的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消 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发、研制防火灭火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 第二十四条 生产消防器材、 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领取许可证。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陈旧、破损等不符合规定的线路、管路,应当限期改造、更新。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确定责任人,并填写改正责任书,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灭火与抢险救援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消防队接到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发生火灾,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指挥和依法决定的事项 ,不得影响、妨碍灭火救灾。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 消防车、消防艇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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