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doc)-服务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 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体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 第十七条 体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 ,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 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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