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总结归纳(doc35)-工作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国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五节 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 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2)年满 18 周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6 页 共 36 页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几点: 1) 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 ,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2)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 3)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 的人员(未决犯) ,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 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特别注意: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 )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选。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在实行 间接选举 的 地方,由 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7 页 共 36 页 工作 ; 在实行 直接选举 的地方,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注意:县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含义:首先按居住状况划分。 )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选民或者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 (注意人民团体只包括工、青、妇,社会团体是没有提名权的。 ) 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日的 15 日前公布 ,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日的 5 日前 公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实 行差额选举。 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 1/3 到 1 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 1/5 至 1/2。 每次选举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8 页 共 36 页 在实行 直接选举的地方 ,选区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 参加投票代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在实行 间接选举的地方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 1)对于 县级和乡级 的人大代表, 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 , 县级人大常委会 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 主席团 或 1/10 以上代表 联名向该 级人大提出 ,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 人大闭会期间, 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或 常委会 1/5 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 向 该级人大常委会提 出, 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现代国家 的结构形式主要有 单一制和联邦制 两种。 决定国家采用何种结构形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且起决定作用的是 统治阶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9 页 共 36 页 的政治需要。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单一制的主要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由 全国人大决定。 2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必须经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 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由 国务院授权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 的设立、撤消、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0 页 共 36 页 由 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 本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自治区 制定的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必须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自治州、自治县 制定的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必须报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1 页 共 36 页 自主的管理地 方财政。 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50 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 政区的自治权包括: 行政管理权 :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据基本法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立法权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 人大常委认为该法律不妥 ,不作修改 而是直接发回。 经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2 页 共 36 页 失效,该失效没有朔及力。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的法院名称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的法院名称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终审法院。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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