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10)-包装印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 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 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 C 标志, C 为英文 “中国 ”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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