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ppt113)-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设备的安全管理 46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责任: 47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6)危险物品的管理 本法第 32条、第 84条、第 85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8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 , 擅自生产 、 经营 、 储存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本法第 33条、第 85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 进行定期检测 、 评估 、 监控 , 并制定应急预案 ,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0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51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 或者未进行评估 、 监控 ,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2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7)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本法第 34条、第 88条对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 商店 、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 标志明显 、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 、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3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第八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责任: 5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8)危险作业 本法第 35条、第 85条对危险作业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5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时,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6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9)劳动防护用品 本法第 37条、第 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7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法律责任: 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10)安全检查 本法第 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9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11)交叉作业 本法第 40条、第 87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0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责任: 61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 12)强制性工伤保险 本法第 43条对工伤保险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2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他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 , 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 ,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63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 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 建议权 、 批评权 、 检举权 、 控告权 、 拒绝权 、 安全保障权 、 社会保障权 、 赔偿请求权 、 • 掌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服从管理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6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 1. 劳动合同(本法第 44条、第 89条) 2. 从业人员的权利(第 45条到第 48条) 3. 从业人员的义务(第 49条到第 51条,第 90条) 4. 工会的职责(本法第 7条、第 52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5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从业人员的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建议权 (本法第 45条)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本法第 46条)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本法第 46条)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本法第 47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本法第 48条) 67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辅导 知情建议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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