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 卖 第九条 买卖城 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 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二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 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章 租 赁 第十五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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