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轮程租船合同(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盗、盗贼、统治者的拘捕或扣留、碰撞、搁浅,以及其他航行事故,即使是由于引水员、船长、船员或其他船东雇员的疏忽、过失或判断失误所造成,均不负责。 船方对由于爆炸、锅炉爆炸、轴的 损坏,或任何机器和船壳的潜在缺陷造成损失,只要这些不是由于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船舶经营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都不负责。 船方有权按任何顺序停靠任何港口,没有引水员而开航,或拖带和救助遇难船舶,或为救助生命和财产而绕航,或为船东单独的利益而救助。 船方对由于罢工、停工、民事动乱、商业争端、或任何有意图或进一步行动,不论船东是否是其中一方,工人罢工、停工、骚乱或洪水,或其他事故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之外而导致阻止或延迟装卸所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灭失、损坏或延迟,都概不负责。 10.如果租船人不能提供全部的货物,船方有权不 开航,直到船舶油舱能够被装到适航状态,并且运费要按船舶装载全部货物来计算支付。 11.船东因未收到所有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弥补这些费用而对货物享有绝对留置权。 12.船舶允许拖带或被拖带,援助遇难的船舶,或为补充燃料煤或油而停靠任何港口。 13.本合同应受装运货物之船舶的船旗国法律管辖,除非在发生海损或共同海损时,应根据 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进行解决。 14.如果由于冰冻不能进入装港或卸港,船舶应驶向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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