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 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 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责,借鉴各国监事会制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成为公司内部运作的矫正器,应从监事会本身地位、制度建设方面下大功夫上进行设 计。 确保知情权 ——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 监事会要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首先必须了解公司的情况,掌握各方面的信息。 由于监事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