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doc1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核发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应当保证质量。 受委托制种(繁殖)基地的农户,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子生产。 因规划制种(繁殖)隔离区给农户造成损失的,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 500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场 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 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 60平方米以上,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三)经省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名以上;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 3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1名以上。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八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 100万元以上; (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1名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 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doc1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