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doc11)-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0 页 (九 )履约担保; (十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 )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 )应急预案; (十三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四 )违约责任; (十五 )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四条 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 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关确认其承担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 (一 )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 (二 )政府授予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 )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四 )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六条 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内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 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但政府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手续时,对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按 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 特许经营者不得对新增用户连接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收取设施投资补偿费等接入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doc11)-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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