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doc263)-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 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解解 读读 三三 :: 合合 同同 订订 立立 的的 原原 则则 和和 效效 力力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只有地位平等,双 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 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 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 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 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 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 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 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 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 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 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 无从承担责任。 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解解 读读 四四 :: 用用 人人 单单 位位 规规 章章 制制 度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 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 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 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 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 商作出规定。 ”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 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 内容,属于“共决权”。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 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 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 也应当有纠正机制。 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 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解解 读读 五五 :: 关关 于于 劳劳 动动 关关 系系 三三 方方 机机 制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1976年 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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