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doc1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7 页 共 15 页 此资料来自 ㈥税务机关作出的退(免)税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退还税款; 不予颁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 第 8 页 共 15 页 此资料来自 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出口货物退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主要包括: 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补 缴入库,加收滞纳金。 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出口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㈥税务机关作出的退税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第 9 页 共 15 页 此资料来自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退还税款; 不予颁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㈨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赔偿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制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补征税款及滞纳金的。 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出口退税涉税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 10 页 共 15 页 此资料来自 出口退税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的刑事处罚。 出口退税涉税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全国人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 1992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增加骗取出口退税罪, 1997 年颁布实施 的新《刑法》,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作出了具体刑事处罚。 新《刑法》还规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职务犯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内容完全不同, 实质上是一个新罪。 (一)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主体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该补充规定第 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 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 5倍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 5倍以下罚款;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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