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doc)-餐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 页 共 3 页 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1次。 第四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 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 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 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产品应符合GB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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