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2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有制、私人所有制。 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别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 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用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 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20 页 的经营时限。 经营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上注明有效期。 开业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 (一 )至 (七 )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 件。 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 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 50%。 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0 页 (六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 (任职 )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 )经营场 所使用证明; (五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 )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 )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 )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20 页 (三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四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册,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 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 活动。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20 页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 (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 )增设或者撤 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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