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法规精要要doc5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75%或以上 ); (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167。 八、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13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4]3 号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 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2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6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 (一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 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 、建筑物;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7 、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 ;。 (二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 ; 、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 ; ; ; 、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 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工 [1996]41 号 四、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 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 3 年。 ,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 5 年内平均摊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74 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 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9 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 (包括有价证券 )。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4 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 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 (一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0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一 )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 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 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1 167。 九、坏账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13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4]3 号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4 号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2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 (包括保险赔款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 3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 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167。 十、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13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4]3 号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 (一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 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3 (二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 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167。 十一、其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7]77 号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4 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 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 号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 号 )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企业所得税的法规精要要doc5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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