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1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 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于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 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 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5.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 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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