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ppt11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到一定程度 ,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 (一 )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 )能够行使 、 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三 )持有 、 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 、 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四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收购主体没有限制  本办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没有严格规定与限制。 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境外法人都有收购的权力 ,从而为包括民营资本及外资等在内的收购主体参与上市公司收购打开了大门。  收购方式  第三条规定: “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三种方式。 结合境内证券市场的股价状况和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股权结构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内, 协议收购依旧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主导模式。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支付方式  第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收购方的履约能力 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 ,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要约收购中 , 如果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 ,则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 ,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并办理冻结手续。 如果是用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 ,则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 ,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 如果是要约收购 ,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 , 要说明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而且收购人还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进行核查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评判。 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予以公告。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管理层收购得到认可  第十五条规定: “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 ”  第三十条规定: “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反收购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要约收购义务及其豁免:  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继续增持股份的,或者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则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 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豁免,办法对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以及豁免受理审批、豁免申请备案以及部分豁免等作了详细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诚信义务"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义务与作用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 、 收购人 、 上市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被要求必须对上市公司负有诚信义务。  在整个收购活动中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在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 ,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 如果认为有必要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在参与董事会意见的同时 ,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强调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作用  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到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公司并购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包括利润预测等财务信息;还涉及到律师负责起草修改并购合同、相关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 第五十八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提供财务顾问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其出具、提供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 ,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在整改期间 ,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 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五讲 MBO法律问题 MBO为英文 Management BuyOuts的缩写 , 中国译为 “ 管理层收购 ”。 从实质上来说 ,就是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 , 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其所任职公司的股份 , 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 、 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 , 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一、 什么是 MBO MBO的积极意义 •对管理层 •对投资者 •对企业本身 •对国有资产 MBO当前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十六大精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 、 MBO的积极意义 三、 MBO法律问题 ( 一)、 MBO主体法律问题: 管理层以自然人作为 MBO主体 管理层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 MBO主体 管理层设立 SPV作为 MBO主体 管理层以信托公司作为 MBO主体 第五讲: MBO法律问题 管理层以自然人作为 MBO主体的法律问题 管理层以自然人为主体 目标公司 收购 1. 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人数具有法定限制 2. 管理层个人持有的股票无法质押融资 3. 自然人收购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存在实际障碍 • 2020年 7月 7日,民政部《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 • 2020年 12月 11日,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职工持股会 无法作为并购主体 工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并购主体 五讲: MBO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 MBO主体的法律问题 ( 二)、内部人控制的法律问题: 公司做帐问题 资产评估问题 其他股东 河南建业 郑州国资局 上海宇通创业投资公司 郑州一钢 宇通集团 20名员工 汤玉祥 % 宇通客车 宇通集团 宇通客车 %的股份 宇通集团 %的股权 宇通集团 %的股权 % % % 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  宇通客车 (600066)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起因是公司在 1999年报中披露了虚假的资产和负债。 处罚书指出,宇通客车在编制 1999年报时 ,采用编造虚假计帐凭证等手法 ,共计虚减资产、负债各 13500万元。 此前,上市公司屡屡发生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的事,类似宇通客车这样虚减资产的还真是十分罕见。  宇通客车在此次虚减资产和负债一年以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实施了 MBO, 对于此次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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