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doc)-i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 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 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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