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doc6)-i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 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 “广告 ”或者 “AD”字样。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 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 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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