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doc4)-i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 定的网站,按照 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 IP 地址信息。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 IP 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 IP 地址的用户的 IP 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 IP 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 IP 地。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doc4)-it(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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