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doc15)-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四条 对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和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病毒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艾滋病防治研究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予以封存并进行检验或者消毒。 第二十六条 卫 生、公安、司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人员采取防护和处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培训,为从事艾滋病监测、诊断、治疗和研究的工作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暴露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职业暴露的人员提供评估、指导;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 暴露后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吸毒人员必须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易使艾滋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其配偶。 第三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分析预测艾滋病流行态势,为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第三十三条 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对初筛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应当及时将相关血样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确认。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艾滋病疫情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高流行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强制检测。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定期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进行随访。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三十六条 艾滋病疫情信息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艾滋病临床治疗的技术指导。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