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doc18)-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测。 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分别设置塔台、进近、区域 管制设备。 (四)航路上的导航设施,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尽可能靠近航路中心线和城镇居民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9 页 共 18 页 (五)空中走廊的导航设施应设置在走廊的进出口处附近;航线转弯处的导航设施应设置在转弯点附近。 第三十二条 选择无线电导航、雷达设施的场地时,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在满足设备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考虑供电、取水、交通、安全等情况,兼顾台站工作人员生活的需要。 为减少环境的影响,场地应当平坦、开阔、地势较高、四周或保障方向上应当没有影响设备工作的障碍物,尽量避开金属建筑、架空线、铁路等二次辐射体和各种电气干扰源 ,以保证电磁波的正常传播。 第三十三条 对导航台站周围的场地,应当严格按照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364—— 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予以管理和保护,并将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向城市规划部门备案,经常了解场地周围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种导航、雷达设备在启用之前,都必须进行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验。 启用后的导航、雷达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项目进行定期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验。 导航设备经过性能调整或更改重要部件之后,也应该进行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 验。 飞行校验不合格或过期没有校验的设备,不得提供使用。 新建的导航、雷达设施,经飞行校验合格后,报民航局审批开放使用。 飞行校验可用专用校验飞机或选派合适的飞机进行。 使用专用校验飞机进行的飞行校验,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提出申请,由民航局飞行校验中心统一安排实施。 选派非专用飞机进行的飞行校验,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安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导航、雷达设备的开放时间由空中交通管制室的值班管制员负责通知。 管制员必须按照不同设备所需要的准备时间提前通知开机时间,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关机。 有遥控装置的导航设 备,应当在导航集中控制室由导航值班人员操作控制。 需要使用军用导航设施时,应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事先向有关部门联系。 第三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导航设备的保障性能,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必须根据各种导航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有效范围正确合理选择使用。 航空器所辖单位,必须按照导航、雷达设备的技术标准,认真检查和校准机载的导航设备,以便空中和地面配合使用。 第三节 正常飞行情况下的导航雷达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 (一)导航台站应当按照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的通知,准时提供保障。 (二)使 用着陆雷达引导航空器着陆时,雷达站应当保证雷达设备正常运行,值班管制员应当在雷达站或遥控显示装置处引导飞行。 (三)机场内各导航台站、着陆雷达站应当与塔台之间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0 页 共 18 页 第三十八条 航路飞行的导航保障提供航路导航的机场和导航台站都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通知,认真做好准备,及时准确地提供导航保障。 第三十九条 外国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的导航保障,按照通航协议和民航局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保障,通常利用固定航线上的导航设施,必要时在作业机场(地区)设置临时 导航设备。 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和通用航空公司应当: (一)根据提供通信导航保障的协议和调机、作业计划,拟定保障计划。 (二)派遣流动的通信导航设备时,出发前要组织检查和测试。 安装后要组织地面和空中校飞,符合规定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十一条 训练飞行的导航保障机场内训练飞行,应当按照机场区域内飞行的保障规定执行。 航线训练飞行按照航路导航的保障规定执行。 飞行院校应当根据训练计划和训练课目的要求,组织保障,并检查机组所携带导航资料,了解其熟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航管雷达保障航管雷达应当根据 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的时间开关机,保持设备工作正常,并与管制室之间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第四章 专机和特殊情况下 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一节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专机飞行任务时,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向有关台站明确交待任务、布置实施计划和应急措施,并组织检查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的准备工作。 执行任务的台站必须认真核对通信导航资料,严格检查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并指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 人员值班,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专机飞行时,担任保障任务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亲临现场,切实掌握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担任专机飞行任务的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与地面电台保持联络,报告飞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外国专机在中国境内飞行,按民航局规定的国际飞行的通信联络办法执行,并按专机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1 页 共 18 页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十七条 地空通信失去联络时,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立即通知通信台站值班领导,立即采 取恢复通信联络的措施,检查主用和备用通信设备,保证良好可用。 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利用机上一切可以利用的通信设备,试与沿航路的任何一个地空台沟通联络,或者通过其他航空器电台转报,并在主用或备用频率上保持不间断的守听,连续发送飞行动态和飞行报告,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 “76”。 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在主用和备用频率上保持不间断的守听,并通知开放一切可能供航空器通信联络的地空台,连续发送管制指令和气象情况,或者通过其他航空器电台转报,直至恢复通信联络。 航空器在国外飞行失去通信联络时,机长(飞行 通信员)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程序,设法与地面电台沟通联络,并通过航务管理波道报告国内。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所载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机长(飞行通信员)必须尽一切可能发出遇险信号,报告航空器位置、遇险性质和所需要的援助。 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 “77”。 其他地面电台和航空器电台听到遇险信号时,应当暂时停止无线电发信,注意守听,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转告遇险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遭到劫持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在保证航空器和所载人员 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设法发出无线电紧急信号,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 “75”。 第五十条 航空器当发生迷航、失去通信联络等特殊情况时,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按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开放一切可供利用的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提供各种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上级有关技术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技术革新,加强技术安全措施,组织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工作,保持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保证通信导航雷达信息稳定可靠。 第五十二条 民航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必须按梯次配备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实施本部门的技术业务工作。 基层还应 配备相应数量的技师,以确保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质量。 第五十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主要来源应当是大、中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人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2 页 共 18 页 所有通信导航雷达值班人员都应当熟悉所管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使用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台站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数量,应当根据各项设备的 技术特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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