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doc15)-其他文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议, 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主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地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 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5 页 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 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事业单位、机关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 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5 页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招待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业。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会、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5 页 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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