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ppt49-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告是第一被告的上级企业,所以,原告的联营经费 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应由第一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 200万元全部用以偿债。 联营至今由于业务清淡,资金匮乏,同意待有偿还能力时,再行偿还。 第二被告辩称 :第一被告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第一被告自己独立承担。 法院查明,第一被告于 1993年 5月由第二被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登记成立。 第一被告申报的自有资金是 20万元,但这 20万元全部是向他人所借的。 1994年 2月,第二被告以划拨正式开业经费形式拨给第一被告 5万元,属于第一被告所有。 但这 5万元并未到位,只是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偿还债款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仅具备了出资数额、联营期限、违约责任和出资方可得利率等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并无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等反映联营关系的必要条款,这表明原告和第一被告双方签订的不是一个联营协议,而是一个借贷协议。 这一借贷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全民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 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规定,从而应认定这一借贷协议无效。 第一被告是经其上级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既有一定的活动资金,又有自身的组织章程、机构和场所,并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因此,第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一被告自己承担,与第二被告无关。 据此,法院判决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 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 200万元及其约定得利。 第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 、集体企业法 集体企业的概念 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经济组织。 分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的特征 经济和法律特征: 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实行共同劳动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或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 1)职工(代表)大会 ( 2)厂长(经理)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设立:须经相应的部门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变更: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终止:原因和程序与国有企业相同。 •集体企业诉政府机关侵权案 [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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