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8页)-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 信托 季度 :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三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 满三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 季度 届满之日, 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4 信托 季度 届满之日。 信托年度 :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M 月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M 月 T 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当年 M 月无 T 日的,以该月 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 年度 届满之日。 估值日 :指受托人、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 20 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 及信托终止日。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 :指自信托成立日(含)起至信托终止日(含)期间的天数。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交易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 )。 其他定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信托文件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信托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 :指一方不能合理 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 “本合同的 ”、 “本合同中 ”、 “本合同内 ”、 “本合同项下 ”,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 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 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 授权委托人代表下达交易指令, 由受托人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交易指令 , 集合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5 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四、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一)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 名称: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二)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名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五、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币种:人民币 金额:投资者认购信 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为【 】万元,并可按【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六、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 不低于 【 】 万元 ,不高于 【 】万元。 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次级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高于 2: 1。 七、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 【 】个月。 出现第十 九 条第(三)款 第 2 项 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 信托财产 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之日 止。 八、信托财产的 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6 【注:投资范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 (二)投资限制 按成本计算投资于 ST 公司的投资额在任意时点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 %。 按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在任意时点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 %; 按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个基金的投资额在任意时点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不得投资于与委托人代表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品种; 【其他约定的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注:投资限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 (三)投资策略 【待补充】 (四)投资管理方式 本信托 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除本条第( 七 )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委托人 代表 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和执行 委托人指令。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五)投资计划 委托人代表应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和每个信托季度的最后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下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代表应当在第一次发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证券组合。 纳入证券组合的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有权否决不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品种。 (六)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代表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向 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 授权代表依据本条规定通过网络、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均视为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指令。 委托人指令以交易指令的方式发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委托人代表指定授权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7 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委托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 2)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必须有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方式 授权代表可以通过网络、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 ( 1)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 14:30】之前发出委托人指令。 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需在交易前一交易日向受托人进行预约,以便受托人安排资金,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 14:00】之前发出委托人指令,没有进行上述预约程序的,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 11:30】前发出委托人指令。 对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委托人理解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指令可能无法得到执行,并同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如当日 未能执行的,该委托人指令自动失效。 ( 2)受托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将自主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操作: 1)直销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向基金公司传真交易,并以基金公司直销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交易; 2)券商代销模式:由受托人将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与券商营业部电话确认,由券商营业部通过其与各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代销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交易。 ( 3)委托人指令的发送时间以受托人系统记载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认可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委托人指令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同一交易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 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委托人指令。 为避免本信托计划与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委 托人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当受托人 T 日发现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并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拒绝执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决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有效委托人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8 指令未能全部执行,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委托人指令的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的审查方式。 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受益人承担责任。 授权代表可以于每个信托月度的前 3 个工作日内至受托人处核对上个信托月度投资交易记录,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委托人同意,如授权代表不做核对,视为对该月度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七)受托人指令 本信托采用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 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仅享有本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相关投资管理权,受托人除依据本款规定行使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如果受托人事后发现授权代表发出的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可直接发出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的交易指令。 因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 委托人代表承担。 授权代表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资不再符合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则受托人有权执行受托人指令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 规定。 截至信托期限届满前第【 5】个交易日止,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受托人有权 执行受托人指令 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出现 提前 终止情形的,在 该等情形发生后【 5】 个 交易 日内授权代表未就信托财产变现发出委托人指令的,或授权代表已丧失发送委托人指令的能力,受托人有权 执行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延期的,授权代表未于信托财产可变现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就信托财产变现发出委托人指令的, 受托人有权 执行受托人指令 变现全部 信托财产。 信托期限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财产各项负债,受托人有权于应付日前【 3】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直至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信托财产各项负债。 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注:可补充其他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操作的情形】 机密 信托合同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信托 证券结构化 9 (八)止损线及资金的追加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 资金安全 , 受托人 每日 计算 信托 单位 净值, 除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需保管人复核外,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本信托警戒线、止损线和追加线如下: 警戒线= 【 】元 止损线=【 】元 追加线=【 】元 信托期限内 ,信托 单位 净值 高于警戒线的,信托计划正常运行。 经受托人审核确认,委托人代表有权于信托单位净值高于警戒线的任一工作日,向信托财产追加资金。 信托期限内 ,信托 单位净值低于警戒线但高于止损线的 , 受托人即停止接受委托人代表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 委托人代表有权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委托人代表追加资金的,应当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以上,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代表追加资金。 委托人代表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以上或信托单位净值自行恢复至追加线以上,受 托人重新开始接受委托人代表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 信托期限内 ,信托 单位 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时,自 下一个交易日 开始,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发出 的任何 交易指令 ,并 将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委托人代表于信托财产变现过程中或信托财产变现 完成后 【 5】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以上或信托单位净值自行恢复至追加线以上,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交易指令,信托计划继续运作。 信托单位净值未能恢复至追加线以上的, 信托财产向 全体 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委托人代表追加资金不改变其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份数,不 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 (九)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内容的变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委托人代表 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按如下程序变更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内容(包括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 :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 管理内容 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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