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专柜联营合同协议书(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提供销售、行政培训机会; 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但相关费用由 乙方 承担; 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 对商品的品种选择,零售价的定价与利润分成由双方协商决定,但 甲方 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条 乙方 责任 (一)商品管理 乙方 销售的商品以第二条的内容为限。 若有新增品牌,必须填写《新增品牌引进审批表》报 甲方 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 乙方 存放于 甲方 场所的商品由 乙方 自行负责管理,风险由 乙方 承担。 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经 甲方 采购部门同意,经 甲方 警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乙方 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 甲方 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 乙方 应当 向 甲方 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已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甲方 在验收货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商品, 甲方 有权柜收并索赔,经验收通过的商品, 甲方 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滞销商品, 乙方 负责退、换处理; 乙方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甲方 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保退货及搞好售后服务; 乙方 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它柜台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由此类情况发生, 甲方 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 乙方 应服从 甲方 的统一管理; 乙方 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 甲方 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若有顾客对 乙方 的商品或经营行为提出诉讼,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进行处罚时, 甲方 有权对该投诉或修正意见或处罚作出适当及相应的处理, 乙方 须服从于该决定、处理方法; 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时, 甲方 有权随时要求 乙方 达到陈列标准或终止协议; 如 乙方 违反上 述规定, 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 除对顾客造成的损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必须赔偿 甲方 因此所产 生 费用及损失。 (二)价格管理 乙方 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 乙方 不得擅自调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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