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丽音全网业务sp合作管理办法(36页)-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宣传。 “业务推广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描述:对所提供业务的内容、功能、特点等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菜单结构等; 市场描述:业务所面向的用户群、市场竞争状况、业务推广策略、市场预期等; 价格方案:定价策略、投资回收分析等。 b) 业务测试方案:应提供“语音增值业务平台技术方案”及语音增值业务测试方案用于相关业务单元对 CP/SP 所提供业务进行测试。 c) 客户服务方 案:此附件用于 CP/SP 向联通客服部门提供客服信息。 申请表及其附件完成后递交至联通接口部门。 《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接入申请表》及其样本见附件 1。 ( 2)文件审核 联通接口部门接收申请表后进行初步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操作: 如果申请表及其附件符合要求则转至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处理;如果申请表或者附件不符合要求,则通知 CP/SP 进行更正或者重新递交业务申请。 ( 3)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测试 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特征和联通的测试规定进行最终的审核与测试,并根据审核测试 结果确定是否开通此业务。 所需的审核和测试工作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的测试人员填写测试意见,并需要测试单位负责人签字。 14 相关业务部门对 CP/SP 所申请的业务进行的审核和测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业务测试流程包括网络测试、业务和系统功能测试以及计费流程测试。 具体测试要求见《中国联通语音增值业务规范》业务测试流程部分。 相关业务部门在测试完成之后根据测试结果可进行如下处理: —— 如果测试中出现少量、小的问题, CP/SP 可在业务完善和修正后继续测试; —— 如果测试中出现大量或者大的问题,则填写“暂不准予接入”的意见,CP/SP 可在业务完善和修改后重新进行业务申请; —— 如果测试通过,则填写“准予接入”的意见; —— 如果根据测试结果,双方经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则填写“建议试运行”的意见,并注明试运行的时间,试运行通常不超过 3 个月。 ( 4)试运行 经过测试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和 CP/SP 可协商业务的试运行: a) 一些新颖的、未出现过的,市场前景有待确认的业务; b) 需要通过试运行让终端用户尽快了解、接受的; c) 由于业务比较复杂而需要用户大量使用以进一步测试的; d) 需要在试运行阶段通过统计分析确定最后运行维护策 略和定价、计费策略的; e) 功能还不完善,需要通过试运行以进一步完善功能的。 业务试运行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也可由 CP/SP 提出,双方需要就试运行期间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包括试运行安全要求、试运行评估方案、试运行期间计费与客服方案等,经协商一致即可开通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为 3 个月,开通试运行具体事项参看“业务开通”部分。 ( 5)试运行评估 15 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试运行意见,在双方约定的试运行评估时间,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 CP/SP 进行试运行评估。 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填写评估意见,可能的结果为: —— 如果试运行结果 不理想,且存在大的问题,则填写“暂不准予接入”的意见, CP/SP 可在业务完善和修改后重新进行业务申请; —— 如果试运行评估未达到要求,需要继续试运行,则暂不填写评估意见,而是约定下次的评估,并在申请表的备注栏中对本次评估进行记录; —— 如果试运行评估达到要求,则填写“准予接入”的意见。 ( 6)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审核、测试通过后,或者试运行评估通过后, CP/SP 需要与中国联通签署《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合作协议》,联通接口部门为签署协议的具体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需要与 CP/SP 就《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合作 协议》的附件内容协商一致,并配合联通接口部门与 CP/SP 具体商谈《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合作协议》内容。 在业务合作协议中需要协商的具体内容为:业务实现的技术方案、业务定价、结算比例、结算方式、运行维护责任划分等。 《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合作协议》(范本)见附件 2。 ( 7)业务开通 CP/SP 与相关业务部门配合业务的开通运行,由相关业务部门在业务平台上进行所需要的配置等工作,并与 CP/SP 协调业务的物理链路;最后由增值业务部通知计费和客服部门,发文正式开通。 第二节 业务 变更流程 CP/SP 业务正式运行阶段, CP/SP 可以根据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的变更,包括功能的增加、删除与修改,定价方案的变更,相关联系人信息的变更等, 16 通常可采用电子方式通知。 CP/SP 对业务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功能的增加、删除与修改)之后,应该提交变更说明文档至相关业务部门以说明变更的情况,关于业务的变更有以下具体要求: —— 对于业务的常规完善和修订,而不影响功能和用户的使用则可不需说明; —— 如果本次变更与之前的业务内容相差不大,不对用户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双方业务合作协议,则只需告知联通相关业务部门即可,必要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自 行进行测试和检查; —— 如果本次变更与之前的业务内容相差较大,或者对用户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影响双方业务合作协议,则需要双方对业务进行重新测试评估,测试通过后才能以新的版本运行,必要时双方修订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 CP/SP 变更价格,需要及时提交价格信息,以便联通正确计费,基本流程为 CP/SP 提交变更后的价格信息给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会同与计费结算部门根据具体要求进行变更,必要时进行计费测试。 相关业务部门可能根据需要制订格式化的价格信息变更申请表,但通常采用电子方式供 CP/SP 下载、填写并递交。 业务定价信息变更的实际生效由于系统配置、计费周期等原因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同时, CP/SP 应确保事先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相关业务定价变更的信息。 第三节 合作终止 对于下列情况, CP/SP 和联通接口部门双方可协商业务合作协议的变更或者续签: a) 在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日期前 3 个月, CP/SP 可提出业务合作协议的续签; b) 在合作期间, CP/SP 企业主体发生变更,双方需要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以 17 明确双方的责任。 对于下列情况, CP/SP 可与联通接口部门协商业务的终止: a) CP/SP 与联通的业务合作协议正常终止。 联通接口部门在合同终止 前的3 个月内通知 CP/SP,如果 CP/SP 不续签协议,则应该向业务用户发出必要的通知,并对由此带来的用户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必要,联通要求 CP/SP 延长业务运行时间,以减少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b) 业务处在衰退阶段,被新的技术或者业务形式所代替,业务量和用户数明显下降到没有必要继续运行下去的程度, CP/SP 应向联通接口部门提出业务终止,经联通接口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认可后, CP/SP 与联通接口部门协商业务终止事宜; c) CP/SP 因为自身经营问题而不能继续支撑业务的运行, CP/SP 应 向联通接口部门提出业务终止,经联通接口部门认可后, CP/SP 与之协商业务终止事宜; d) CP/SP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违约,或者 CP/SP 所提供业务造成较多的用户投诉,或者对移动数据增值服务市场造成较大影响,联通可提出与 CP/SP终止业务合作。 e) 由于联通的网络状况或业务支持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 CP/SP 所提供业务不能继续运行,由联通接口部门与 CP/SP 协商业务终止事宜,并由联通承担由此带来的用户损失。 18 第六章 SP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SP 权利 SP 有权要求中国联通为其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以保障信息传输的稳定 、通畅; SP 有权要求中国联通开放联通丽音业务接入平台的相关协议标准;并协助引导 SP 进行技术测试; SP 有权对中国联通网络质量、计费结算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对中国联通过错原因造成的计费损失有权要求中国联通进行补偿; 在双方计费误差较大的情况下, SP 有权要求中国联通提供对帐; SP 有权在中国联通的指导下对联通丽音业务信息费进行定价; SP 有权要求中国联通对其在产品、业务包装、营销推广方面的创新予以保密。 第二节 SP 义务 SP 必须保证业务订购关系、扣费逻辑合理,保证用户在使用该业务前充分知悉以下信息:价格 、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 SP 必须保证提供语音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SP 必须确定与中国联通稳定的接口方式与联络人,如联络人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国联通; SP 必须保证自身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立 7*24 小时维护制度,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对由于 SP 自身网络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影响用户使用应负全部责任; 19 语音增值业务的客户资料为中国联通和 SP 共有, SP 有按照中国联通要求提供客户资料和业务分析资料的义务; SP 不得利用中国联通提供的移动网络、互联网资源提供《中国联通移动数据业务合 作协议》之外的客户互连互通业务。 SP 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联通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应资料。 20 第 七 章 业务管理细则 第一节 信息内容管理 SP 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有责任保证 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合法性 (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性,保证信息的 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并必须在信息内容上维护中国 联通 的企业形象和利益。 具体要求如下: (一) 禁 止 向用户提供暴力、反动、色情等违法的以及情调不健康的语音内容服务,由此产生的恶果,由 SP 自行负责。 (二) 禁止向用户提供有关宗教方面的语音内容。 (三) 合作 SP 必须确保 上线的语音信息内容不包含 影响中国 联通 的企业形象 的内容。 (四) 加强用户上传内容的监控,确保该类内容中有损中国 联通 影响的信息不能发布。 (五) 完善系统安全机制,避免系统因受攻击而使中国 联通 运营系统受到威胁或者产生内容方面的事故。 (六) 为维护国歌的尊严, SP 不能提供国歌作为 歌曲点播内容。 (七) SP 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语音服务内容拥有完善的版权。 第二节 业务逻辑管理 (一) SP 必须保证用户消费的知情权,在用户使用 丽音 业务时, 必须在语音导入流程中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的信息费 ,确保用户充分知悉业务的基本要素信息,基本要素信息包括价格、 使用方式、主要内容等信息,严禁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信息费。 (二) SP 必须在每次用户呼入的开始即向用户 播报标准的 费率提示, 该提示音时长应控制 为 15 秒,以 确保用户在真正收听信息时,才收取相关费用。 (三) SP 所提供的 丽音 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语音平台收取信息费,对于语音平 21 台无法计费的业务,可以通过 SMS 平台收取信息费,但是在用户点送前,必须给用户明确的费用提示,并且在业务申请时说明通过短信平台收取信息费的原因。 (目前暂不采用短信收费 ) (四) 原则上不允许 SP 对同一服务(业务)的上行和下行重复计费, SP 对于同一服务 只能通过服务实现过程中涉及的一种业务平台计费。 只有对于通过语音接入方式点播歌曲或者铃声下载等点送类业务,用户在语音上行时。联通丽音全网业务sp合作管理办法(36页)-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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