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doc)-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 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 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 8日至第 15 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 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 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 ,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 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 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 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 ,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 30 日未修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 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4 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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